第一条为推进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促进数据融合与共享,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网络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平台、物联网应用、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网站及各类软件等建设项目,其他科研专用及个人私用项目不在本细则管理之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条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数据为重心,以服务为核心,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有效融合,全面支撑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根据《东北林业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要求,对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严格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数字化建设处(以下简称数建处),负责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由学校选聘校内外信息化各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的政策指导、决策咨询、项目论证、项目评审、评估验收、学术研讨和对外联络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是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须明确一名处级干部为信息化专员,按照学校总体规划及标准规范开展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学校各类信息系统数据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学校的信息编码标准。包括《CELTS-33 高等学校管理信息标准》《教育基础数据》《教育系统人员基础数据》《数字教育资源基础分类代码》《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化系统数据管理办法》和《东北林业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等。
第九条新开发和建设的信息化系统必须遵循统一数据标准和规范。对于标准和规范发布之前建设的信息化系统,须逐步实现数据编码转换;对于升级改造的信息化系统,须在升级版中完全遵循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在建和拟建的信息化系统在设计阶段须提交系统数据字典,由数建处对数据字典组织审核,确认系统与统 一数据标准和规范的一致性,评价结果确认一致视为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建设环节。若系统建设或运行过程中未遵守标准和规范,经核实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行,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在试运行前须由数建处负责进行数据共享对接测试,测试结果提交学校网信办备案,测试通过后方可进入试运行及运行环节。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单位的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的过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全过程负责。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所有信息化项目的立项、采购、执行和结项验收等过程,整理并归档项目各个阶段的检查结果;监督项目负责单位实现项目档案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审批、论证、合同、纪要、专家意见、批复等过程,配合完成各项年度过程检查及最终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数建处负责项目技术方案评审、测试审核、安全评测、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遵照需求方案,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需要实施项目监理的信息化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监理招标,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应由具有国家保密局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软件开发机构设计开发,建设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保密局认可的测评机构进行测评。
(一)立项及预算。各单位应在每年上半年根据本单位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规划填写《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表》并报送数建处。数建处负责项目汇总和论证,建立信息化项目库,按学校预算管理流程确定下一年度执行计划并报领导小组备案。对于信息化专项计划内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数建处下发的资金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采购。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关于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对于信息化专项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上级单位批复的采购范围、组织形式和方式确定服务提供商,在编制采购要求时须要求服务提供商对信息化产品保存的数据进行加密、脱敏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的脱敏处理。
(三)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应遵循学校信息化建设规范和标准。对于信息化专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严格遵守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范围。
(四)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应填写《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化项目验收申请表》,项目验收应有数建处成员或数建处指定人员参加,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文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材料、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数据安全保密协议、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采购文件、中标文件、测试验收报告、用户操作手册、接口说明文档等。
(五)运行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系统接口的开放与统一,系统维护或者升级时不得随意关闭原有接口,添加新功能时应提供新的接口。原则上,信息化项目在使用年限(六年)内(验收之日起算)不支持新建及改建同一类项目,如确需新建及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做专项汇报。
(六)项目终止。由于业务职能转换、业务部门撤销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在建或已经规划完成的信息化项目无法正常建设需要终止的,应填报《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化项目终止申请表》并上报数建处备案。在处理好历史数据,做好数据留存归档后方可终止项目。
(七)项目整改。信息化系统运行过程中,如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法律及规定,或因系统自身及病毒等原因,影响全校网络及其他系统正常运行的,数建处可临时紧急终止系统的运行,整改后符合规定的方可重新运行。
(八)建设内容变更。由于项目需求变化、采购产品型号下线/升级或其它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立项阶段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执行时,应填报《东北林业大学信息化项目变更申请表》并上报数建处,按照数建处批复的方式组织项目实施或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执行计划如期完成。确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提前 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数建处申请延期。对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数建处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的管理遵循法人授权、统一管理和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友好协商、诚信守法原则。
第二十条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使用学校制定的合同范本或双方协商拟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订合同双方要全而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并签订相关协议作为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执行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数建处负责解释。